上海师范大学信访工作条例(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密切党和群众的关系,保证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稳定,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机关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级机关或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信访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的一种方式。学校各级党组织和行政职能部门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应遵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规范各级信访接待程序,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责权分明;形成上下左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统筹兼顾、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为准绳,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能够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解决不了的应耐心解释。
第五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重要来信和突发性群众集体来访,各级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理。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 对校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对校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三) 师生员工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四) 对本人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或做出答复。
第七条 信访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不得影响和干扰接待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遵守和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反映师生员工群体意愿的,可通过书信形式,确需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为便于沟通和交换意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 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我校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两级信访责任制,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信访,校信访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校机关处级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兼有代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与权利。各院(系、部、处)为二级信访,院(系、部、处)应有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
第十条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
(二)制定学校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和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校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每周校党政领导接待日安排的相关事宜。
(三)定期对信访情况(不包括纪检信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校党政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四)根据校党政领导的指示,协助并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性信访问题。
(六)负责重要信访件的管理、归档工作。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八)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院(系、部、处)信访的主要职责:
(一)向信访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及时解决和思想疏导的原则,及时、公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本单位信访工作,对发现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疏导,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和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四章 信访工作的范围、处理程序及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范围
(一)处理群众来信
1、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来信,由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转相关职能部门。
2、对涉及干部违纪问题的信件,及时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3、对上级领导机关的交办件、急件应及时送交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亲自阅批处理。
4、一般情况下对匿名信不作处理。如果信中反映的情况重要且提供的线索清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处理。
(二)接待群众来访
1、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做到态度和蔼,文明接待,认真听取并记录来访人意见,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同时受理来访人递交的有关书面文字材料。
2、接待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凡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求或因条件所限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
3、对来访中反映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一般性工作意见,在听取意见后,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并根据规定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对问题涉及部门较多,一时难以确定其主管部门的问题,需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汇报请示后,再行处理。
4、遇5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领导,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做好控制稳定工作。
5、来访中凡属有关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解决处理的问题,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
6、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接待教职工和学生来访日程安排应在每学期初通过文件和网上形式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张贴于本单位布告栏内,反映问题的师生员工,可根据预约时间来访。
7、遇无理纠缠和严重干扰影响领导和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和做法已超出正常来访范围的,除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及时与校保卫处联系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
8、对电话来访,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并请对方说明联系办法,做好回复工作。
第十四条 来信、来访处理程序
(一)群众来信处理程序
拆封→阅读→编号登记(填写信访工作处理单)→报转 (批转)→处理与回复(督办)
(二)群众来访处理程序
登记(填写信访工作处理单)→听取意见→解答政策→请示→处理→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来信来访中反映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再报校领导阅示,对阅示落实情况要及时督办。一般来信处理应在两周之内回复,较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信访事项及处理结果应分类保存,一般应保存二至五年,重要的信访件要立卷归档,为处理问题、复查案件提供必要的凭证和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系、部、处)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上海师范大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1-12-01
浏览次数: 544

返回

版权所有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