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出国(境)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出国(境)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性质的界定
1、公派出国(境)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出国(境)访(留)学(含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任教;学校公派的出国(境)访(留)学(含校际交流项目及个人联系的享受学校资助的交流项目)、任教;学院派出参加学院联系的交流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
由学校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但不保留我校学籍的学生党员参照因私出国(境)党员管理。
2、因私出国(境)主要包括自费出国(境)访(留)学、工作、探亲及办理其他私事等。
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2、党员因私出国(境),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学校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3、辞职或退学自费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入党材料随本人档案一并转递。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党组织,入党材料随本人档案一并转递。
三、公派出国(境)党员的请假
1、公派出国(境)的党员,本人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
2、公派出国(境)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本人应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党员请假审批表》(附件一),经党支部审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因私出国(境)党员党籍的处理
1、党员因私出国(境),凡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附件二),并递交有关证明文书,如邀请信、入学通知书、聘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及翻译件,经党支部审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工作的,以其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去国外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去香港、澳门探亲的,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去台湾探亲的,一般三至六个月;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起算。
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境,除了在学校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外,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2、党员因私出国(境)期满,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本人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党支部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党员因私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附件三),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3、出国(境)定居的党员,本人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停止党籍的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四)、递交出国(境)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翻译件,经党支部审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在其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的资格,也不再保留,有关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保存备查。
4、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五、出国(境)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1、党员出国(境)前,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与其本人作一次教育谈话,并指定联系人,加强与其出国(境)期间的联系。
2、国家公派留学或参加校际交流项目保留学籍的学生党员,由所在学院党组织在其出国(境)前与其本人作一次教育谈话,本人签署一份《上海师范大学出国留学生党员承诺书》(附件五)。学院党组织指定联系人,加强与其出国(境)期间的联系。
留学期间,学生党员要定期以适当的方式向联系人交流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发生重大情况和变动,应及时向学院党组织报告。预备党员要每季度以适当的方式向学院党组织汇报思想,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
3、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院党组织在学生党员出国(境)前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学生党员签署一份《上海师范大学出国留学生党员承诺书》(附件五)。在国(境)外同一学校派出学生党员人数超过3人的,党员出国(境)前,由学院党组织指定党性强的学生党员担任出国(境)期间的联络员;如学生党员人数超过10人的,则指定2-3名正式党员组成联络组。联络员或联络组负责定期向所在学院党组织指定的联系人汇报情况,加强联系与沟通。学院党组织要加强与出国(境)党员的联系,有条件的,可委托同期出国(境)的教师党员,关心、指导学生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学院党组织可依托网络和视频技术,建立平台,加强与出国(境)党员的交流,关心、指导学生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出国(境)党员提供服务。
留学期间,学生党员要定期向联络员或联络组汇报思想,由联络员或联络组以适当的方式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的联系人交流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发生重大情况和变动,应及时向学院党组织报告。预备党员要每季度以适当的方式向学院党组织汇报思想,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
六、出国(境)党员返回后,组织生活的恢复
1、公派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2、公派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销假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党员销假审批表》(附件六),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3、因私出国(境)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支部填写《上海师范大学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附件七),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讨论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4、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七、出国(境)预备党员返回后的转正
1、公派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如能与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返回后,经单位党组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2、公派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如能与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返回后,经单位党组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补足考察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3、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公派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如能与学院党组织保持联系,并有出国(境)期间学生党员联络员或联络组联系的,回国后,由出国(境)期间的学生党员联络员或联络组出具预备党员在国(境)外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党组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境)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4、因私出国(境)预备党员需办理恢复预备期的手续,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书面申请,党支部填写《上海师范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附件七),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补足考察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八、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出国(境)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各类出国(境)党员的信息汇总工作,并定期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九、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所有手续的办理,按管理权限审批。
十、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0年11月15日
附件:
一、《上海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党员请假审批表》
二、《上海师范大学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三、《上海师范大学党员因私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
四、《上海师范大学党员因私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五、《上海师范大学出国留学生党员承诺书》
六、《上海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党员返回后销假审批表》
七、《上海师范大学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
八、《上海师范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