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 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通过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三)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深入细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开展大学生成人教育、成才教育、成功教育系列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学风建设
掌握和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促进学业进步。开展学生科技嘉年华活动和社会调查活动,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考证考研,培育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
(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开展学生心理普测,建立心理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学生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基层班级建设,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建设,指导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建设和学习型社团建设,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团员推优入党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积极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化解矛盾冲突,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学生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做好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工作,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经常深入学生宿舍,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建设。
(七)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生涯管理能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八)学生工作的教学与理论研究
积极参与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教育教学管理,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理论素养。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按本专科生1:150,研究生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学生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可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青年教师中选拔,一名兼职辅导员可折算为2/3名专职辅导员,享受兼职辅导员相应待遇。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学校成立由组织、纪委、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和学院组成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选聘工作。兼职辅导员的选聘由所在学院推荐,由学工部审核录用,聘期两年。
第八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有较强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中共党员,大学期间曾担任学生干部。
第九条 除组织上调动,辅导员工作一般实足满四年后方能在校内转岗,提前晋升副科级的,晋升后须至少在该岗位再工作一年,提前晋升正科级和讲师的,晋升后须至少在该岗位再工作二年。

第四章 培训与培养
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按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构建分层次的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职业化培训对辅导员进行理论政策、工作实务和人文素养等方面的培训,使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培养一批专家型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负责学校专职辅导员的职务评审工作,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实绩突出者可提前一年晋升讲师。
第十三条 本科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两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副科级;定副科级后工作三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正科级。
研究生毕业担任学生辅导员一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副科级;定副科级后工作三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正科级。
长期在正科或副处岗位上从事学生工作,工作实绩突出的,可定为副处级或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学院提供经费支持,学校将学科建设和辅导员的培养紧密结合,对报考我校相关学科点博士研究生的辅导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相关专业博士点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单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指标。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进行科学研究,每年设立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专题研究,专款专用。学工部、社科处组织专家评审及立项;立项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在国内外考察见习制度。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333”计划,每年定期遴选各3名优秀辅导员到国外、港澳台和国内著名高校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并有计划、分批次选送辅导员到市委党校进行集中学习。
第十七条 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学校要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重点培养,在选拔中层干部时重视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也可根据个人的条件和志向,向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岗位输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理念,切实承担育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办学质量、队伍建设、教学评估和文明单位创建的指标体系,并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学院党政“一把手”和党政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工部、研工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对辅导员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领导。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职能部处和学院共同参与。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上海师范大学十佳优秀辅导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学校推荐参加上海市、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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