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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分会工作暂行规程

发布日期: 2018-03-12  作者:    浏览次数: 40   返回

上海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分会工作暂行规程

(201836)

  为规范分会管理和运行,进一步提高分会工作科学化水平,依照上海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和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暂行规程如下:

1、分会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凸显社会责任和担当,始终把关爱会员、服务会员放在工作首位,发挥正能量。分会工作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创新和推进四个“老有”,积极争取所在学院或单位党政领导的指导和支持。

2分会工作应坚持“四个一”:即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分会会员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动情况,建立健全一个会员信息库;借助微信、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建立完善一个会员联络网;凝聚热心协会工作会员,建立一支骨干队伍;根据分会会员特点和实际,打造一个特色活动品牌。

3、分会工作应坚持民主管理,涉及会员利益的有关事项,在决定前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然后由正副会长共同商议决定。

4、分会应每年按时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30-50元,具体标准由各分会根据实际自定。收取的会费全部留归分会支配使用。分会一般应设专人负责会费的收取、经费报销等财务管理事宜。

5、分会工作和分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应在适当场合向会员报告。

6、本暂行规程解释权为校老教授协会、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

7、本暂行规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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