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是推进政府依法治教的现实需要,也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还是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浙江省积极下放具体管理权限,探索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遴选5所高校从不同方面开展现代大学制度试点,探索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途径。
一、精心组织改革试点
浙江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为组长的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了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于现代大学制度涉及理顺政校关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内容,改革比较复杂,省教育厅决定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高校,采取自下而上、小范围各有侧重先行先试的办法。经过多次发动和征求意见,在坚持自愿优先的基础上,选择了5所改革基础较好、改革积极性较高、保障条件较为有力的高校承担改革试点任务。这5所高校包括2所省属综合性大学、2所市属高校和1所侨资特色高校。每所高校根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结合自身基础和特点,认真细化实施方案,精心设计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
在深入分析改革试点具体内容和政策需求的基础上,着眼于重点突破,省教改办为每一所试点高校明确了各有侧重的改革重点:浙江工业大学和浙江师范大学探索下放自主招生、专业设置、经费统筹配置等自主权,宁波大学探索建立高校办学的社会监督机制,杭州师范大学重点探索大学章程建设办法,绍兴文理学院重点探索完善高校学术治理结构。
二、研究设计配套政策
(一)深入了解和认真研究试点高校政策需求
通过向试点高校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认真收集整理高校到底需要哪些自主权,了解高校对于落实自主权的政策需求。围绕这些需求,印发了《浙江省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政策研究责任分工》,其中就“落实高校自主权”试点项目提出了需要有关部门研究的具体政策,如修订完善高校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简化高校资金使用审批办法、扩大高校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和规范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
(二)妥善设计和组织实施一系列配套改革
探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由5个单位试点无法涵盖改革的各个方面,其改革成果也不一定适合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为此,围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要求,设计和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改革。一是开展“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鼓励各高校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高校内涵建设的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开展“高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新机制改革试点”,努力增强高校在专业设置方面的自主权。三是开展“扩大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权限试点”,赋予民办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四是开展“高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试点”,在研究制订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有利于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拨款模式。五是开展“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试点”,对不同岗位的教师进行不同侧重的考核以调动各类教师的积极性。六是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扩大导师选择学生的权力,增强导师培养学生的责任。七是开展“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试点”,扩大高职院校以“校考单录”、“校考+高考”模式招生的范围。八是开展“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允许本科院校通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校综合素质测试+统一高考”的“三位一体”方式招录学生。
三、积极下放管理权限
浙江省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思路,从能做的事做起、从教育部门自身做起,积极简政放权,陆续把部分教育管理权限及工作事项下放给高校。
(一)调整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权
申报国家级项目,采用“推荐+评审”的办法,由高校限额推荐、省教育厅评审。申报省级项目,采用“推荐+备案”的办法,由高校或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按限额自行评审遴选,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下放部分学科专业设置权
从2011年开始,进一步将专业设置与调整权下放给高校,引导高校参照基本的办学条件和学生就业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增设和调整专业。在对年度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凡已获得国家特色专业立项的本科高校,可自主调整与设置国家特色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下的目录内专业。获得省特色专业立项的高职高专院校,可自主调整与设置该专业所在专业大类下的目录内专业。本年度新增专业数等于或小于撤销专业数的高校,可自主设置目录内专业。
(三)下放科研项目评审权
对省教育厅年度高校科研计划中的一般项目,采取限额推荐立项的方式,将高校科研项目评审权下放给各高校。省教育厅分配各高校年度科研项目的数量,由高校根据教师申报的项目,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由省教育厅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
(四)扩大本科院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
凡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而没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以自己组织评审组审定除思政、教管及破格申报之外的副高级职称。其中已经具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本科院校,可以扩大副教授评审的学科范围。至2011年,浙江省除4所新建本科高校外都拥有了部分学科的副教授评审权,还有25%的本科高校具有部分学科的教授评审权。
(五)取消部分管理事项
着眼于简化手续,取消了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核准程序,由高校按外事、公安等部门的规定直接办理。取消了高校聘请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电子备案制度。简化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审批程序,2011年开始,中国美术学院等22所高校可以自行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取消了高职院校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授权各高职院校自行组织相关工作。
(六)扩大部分竞争性项目准入范围
凡省里各类水平性教学、科研项目的评选和资金补助,对所有高校一视同仁,所有高校都可以凭实力和水平参与竞争,省里择优补助。“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资助的重点学科经费中,非省属高校获得的比例从0上升至10%左右。“十二五”期间省财政计划拨款支持的重点学科中,有27.4%的学科在非省属高校或民办高校。
(七)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
积极推进高校多样化招生模式改革,扩大学校和学生的选择权。从2010年开始,通过“校考+高考”、“校考单录”等方式,逐步扩大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范围,到2011年,实施“校考单录”试点的高职院校已达到15所。在本科高校开展“三位一体综合性评价招生”试点,按高中会考成绩、高校综合素质测试和高考成绩2:3:5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2012年参与试点的本科高校已达到14所。
(八)扩大民办高校自主权
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积极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从招生、专业设置、收费等环节入手,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一是扩大招生计划编制权限。民办高校在确保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招生范围。二是探索自主招生方式。自2012年起,有意愿的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可以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职院校试行“校考单录”、“三位一体”等改革,以及进行“注册入学”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三是扩大收费自主权。民办高校可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自主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四是改革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比照同类公办高校,放宽20%比例核定专业设置总数,在专业设置总数以内,允许民办高校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学科专业目录及设置管理办法,自主设置除国家和省控制布点外的专业。允许民办高校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四、加强宏观评估监督
赋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后,如何确保“放而不乱”?浙江省通过完善评估监督办法,努力把政府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管理和评价指导上。
(一)建立项目成效与名额分配挂钩制度
为使教学建设与改革取得实效,省教育厅强调项目申报、建设、验收、成果交流与推广并重。实施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和管理,为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交流和成果推广搭建平台,建立项目建设成效及推广情况与项目分配额度挂钩制度。对于“推荐+备案”项目,在建设期间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加强新增专业的办学条件与师资力量审核
省教育厅规定高校新增设专业,应吸纳行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的意见,共同设计、论证专业方向和建设方案,原则上行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增设的专业应以已有专业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本科及高职高专院校新增专业负责人须为专任专职教师,其中本科应为正高职称,高职高专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已有专任专职教师数量须达5人以上。
(三)加强对新增专业方向的备案审查
专业方向的设置应科学、严谨,既符合专业设置规律,又体现错位发展。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已设置的专业在增设新的专业方向时,应具体说明专业方向的增设理由,并附上教学计划安排表报教育厅备案,作为各校印发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依据。未经省教育厅备案所产生的学生招生、学历证书发放等问题,由违规高校负责,并追究相关高校和负责人责任。
(四)制定本科高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
省教育厅出台本科高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对评价排名第一的高校,按生均定额拨款标准的15%给予奖励;第二名至第五名,按10%奖励;第六名至第九名,按5%奖励,以此引导高校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提高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
(五)建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情况监测制度
建立数据采集平台,每年发布《浙江省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对每所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六个主要指标进行评估分析并公告。
(六)建立教师职称评审质量抽查制度
对于经授权自主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校,由省高校教师高评委随机抽取部分副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的评审组,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撤销评审组。
(七)探索高校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评价
从2010年开始引入第三方,对12所试点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形成了《浙江省试点高校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总结报告(2011)》及12所高校的分报告。下一步将建立常规性的高校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和评价、公告制度,通过对毕业生就业质量、发展水平的跟踪调查,评价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编制浙江省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的项目计划及其指标体系,分别设计了毕业生就业半年后和三年后的模块式调查问卷,并对相关毕业生进行试测。
五、探索固化制度建设
落实高校自主权,不仅是政府管理权限的让渡,更重要的是要合理界定政府和高校的不同职责,并使之固化为规章制度。对此,浙江省也作了积极的探索。
(一)探索建设大学章程
试点高校杭州师范大学已取得主办者杭州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门的支持,由杭州市委、市政府支持杭州师范大学建设一流综合性大学领导小组(一个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协调机构)参与杭州师范大学章程的编制工作。浙江农林大学积极把章程起草的过程作为加强社会联系、凝炼办学特色、明确发展方向的过程。
(二)完善高校内部学术治理结构
以绍兴文理学院为主要试点单位,通过建构“校—院—基层学术组织”三级组织、两级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度分离,同时建立各类权力得到有效制约的制衡机制。将“专业管理”转变为以“课程管理”为主,把课程群划归学科组织,课程建设的责任在学科组织,学术人员“人人进学科”,从而建立教学管理新体制。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决定学校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不设主任委员,校长担任秘书长召集会议但无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分管校领导担任秘书长召集会议但无表决权。
(三)尝试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以宁波大学为试点单位,引入高校的利益相关方对高校办学进行监督和评价。主要措施是成立由政府部门、著名侨胞、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校内各方代表组成的大学理事会,使其成为学校民主管理、各方利益诉求合理表达的重要平台,成为学校加强与社会联系、筹措和管理大学发展基金的重要机构。学校已制订了《宁波大学理事会章程(草案)》,对理事会的工作宗旨、职能范围、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改革宏观管理办法
按国家“生均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为主要依据,允许高校在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计划、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在测算生均经费标准的基础上,优化生均财政拨款模式,把优化培养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加快教育国际化、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作为新增财政拨款的主要参照依据,通过拨款这个杠杆,引导和推进高校加强内涵建设。
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探索,浙江省的试点还仅仅只是个开始。高校自主办学还是有限、局部的,试点单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仍然有诸多障碍和瓶颈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研究,妥善解决。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还有赖于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的规定,浙江省将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切实把属于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还给高校,探索建立高校自主办学的有效机制,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源:浙江教育在线 2012-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