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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教育问责制——“校园暴力”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4/03/28      浏览次数: 53  


 

 [案例介绍]

       20091123日下午,昆明市某中学11名初中男生,因看不惯初二年级女生徐某平常在学校内的行为,在上课期间,邀约初二女生徐某某到学校附近的季官村老宝象河河埂上,对其进行长时间殴打,并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录像。随后,这段长达946秒、充满暴力的视频,在该校男生的手机里相互传播。

       201018日,学校得知徐某被殴打的视频录像在校内传播后,立即向该区派出所报告,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115日,媒体报道了此事。该区区委、区政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从报纸上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批示区属有关部门会办处理,并于115日、17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该区决定,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成立工作组,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要求,依法处理;启动行政问责,责令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施晓玲同志写出深刻检讨,给予区教育局局长王永泉同志停职处理,给予区教育局分管副局长、该一中校长魏泽明同志免职处理。该区一中分管德育、安全保卫的副校长、保卫科长、相关班级的班主任则由区教育局纪委进行问责处理。

[案例分析]

       近几年,校园暴力案件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案发之后,问什么责,问谁的责,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等问题就摆在我们面前。此次两会,民进中央再一次将教育问责提为党派提案,这是一个党派对教育核心问题的真诚呼声。面对这些问题,教育问责制的健全和完善迫在眉睫。

       一、何为教育问责制

       教育问责制从制度建构的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教育外部实体采取措施令教育组织说明其责任兑现情况,并就结果进行奖惩的一套制度安排。关于教育问责制的涵义,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如我国研究者张喜军认为,教育问责制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确立参与教育活动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制定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定期评估活动成效并辅以奖惩措施,从而激发各方潜力以达到最终提升教育质量的目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的宋懿琛认为,教育问责制指教育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包括中央、地方、学校、社区和教育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要理清各自的责任,对学生表现和教育目标负责,依据执行的过程和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奖惩,改进与提升教育的品质。

       二、我国教育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问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规范

       健全完整的制度支撑是教育问责能够良好运行的重要保证。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育问责体系,导致教育行政部门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划一僵化的行政管理、根深蒂固的官僚腐败、集团性越轨受贿违法、难见实效的政策措施、职责不明的教育财政、干部文凭的权学交易、忽视公正的评价机制,等等。由于校长权力过大,问责制在实践中带有大量人治色彩,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根据上级组织或领导的批示,进行问责。这样可能会导致责任人在问责制的庇护下逃避本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只受到失责的处分,也可能因为责任范围的扩大而打消积极性,甚至使责任无法实现。

       (二)教育问责的权责不清

       责任与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享受多少权力就要承担多少责任。教育问责制的本质在于权责对等,也只有获得了相等权力和责任才有被问责的可能。如果权责不清,就无法确定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必然会使问责弹性过大,也就无法有效地追究责任。从目前对教育问责制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来看,权责关系仍然界定不清。一般认为,教育问责的对象是学校的教职工,尤其是校长。而事实上,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教育的利益相关者担负起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教育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依法办学的依据,但对于学校与上级部门、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区成员之间的权力与责任没有作出明确划分,对于校长的选任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对于教育者该在哪些方面接受责任追究以及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度也缺乏清晰的说明。

[启示建议]

       “校园暴力案件的接连发生,多是由于学校缺乏有效的监管所致。完善我国教育问责制,建立一套完整健全的教育问责体系,做到教育问责有法可依、权责清晰,做到合法公正,及时有效,将会使学校不断调整改善学校的机构设置,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每一个职位的具体权力与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从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建立、健全教育问责制度体系

       落实教育问责制,首先要建立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明确每一个职位的权责内容,使教育相关者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知晓相应的责任。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及失职失责的追究制度,保证问责有法可依。我国当前出现的很多教育问题,都是由于政府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造成的。教育问责不仅是问校长的责,更应是问所有教育相关者的责,我们必须建立一种谁接受了多少教育委托,谁就要承担多少教育责任,谁就要承受多少失职后果的追责的机制。

       二明确责任划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管理学原理告诉我们,在合理的职能划分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准确无误地分担责任、承担责任。职权越明确,责任承担就越清晰,问责也就越容易。要对学校的依法办学责任、决策责任、教育教学质量责任、绩效责任等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准确进行问责。为使教育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还应当在整合现有教育法律法规关于权、责、利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教育问责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对何人所负何责、谁来问责、依照何种程序问责、问责之后如何处置等问题都进行明确而细致的规定。使得教育问责有法可依,保证问责的公正性、合法性,增强教育问责的权威性和导向性。

       三积极借鉴国外教育问责制的成功经验

       教育问责制(account ability in education)在美国发轫于20世纪70年代,是针对当时中小学校培养的学生不能满足家长和社会的要求而产生的。当时,教育问责运动让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学校教育,从而使学校以更低的成本培养出更合格的学生,为美国社会的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从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程来看,问责是必要的,它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估高等学校资源的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效果,来避免紧缺资源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教育质量。

       虽然我国与美国和英国在教育制度和教育实践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他们的教育问责制是为了提升学生学习成就和提高教育质量而实施的,其出发点是符合我国教育总体目标和教育改革诉求的,因此,可以从美国教育问责制的具体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为我国的教育问责制提供参考。

      (李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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