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我国校长采用任用制,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委任,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教育体制改革,其制度性疲惫已日益显现。局部地区正逐步推行选任制、考任制、招聘制的改革试点,更多地区则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地对原有委任制进行内部改良。在寻求出路之际,我们不妨看一下,同样有着教育委员会任命校长传统的日本,在基础学校由行政管理转向自律运营的这几十年间都是怎样变革校长选拔制度和实践的,思考其中的经验与教训或许能给我国未来教育领导发展带来一定启迪。
[案例分析]
这里将五十余年来日本校长任命变革划分为五个主要阶段:
一、中立性斗争(1956-1960)
在日本,1956年只要校长任命便可实现独立于政治和普通行政、只依据教育行政进行。随之,校长任命权由作为地方教育行政中心的教育委员会[1]把持之政策被加以确立。但实际上仍潜伏着一个重大隐患。一方面由基础自治体内教育专门职务集团所构成的学阀系统及其深刻的影响力不见消退;另一方面,出于任命大量学校管理职之需而新设的专职指导室(课)长职务等都道府县级别人事行政机构(相当于我国省级行政)为这场教育政治斗争搭建了又一个舞台。显然,在这校长任命的政治斗争的台前幕后,基础自治体和都教育委员会各自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发挥了哪些作用、决定性因素为何等等这些对于学校现场的教职员、学生家长、地区居民而言都是无从知晓的,校长任命成为黑箱系统。
二、公开化潮流(1960-1980)
及至1960年末,民众们开始不满于校长们对于教育行政管理者的惟命是从,对该不透明的校长提名任命制的批判也变得愈演愈烈。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条件和内容,“校长人事明朗化”成为当时备受关注和推崇的命题。当时各方探讨的直接对象范围虽限于教头、指导主事等管理职,但对校长任命也产生了连带影响,因为日本校长选考采用的多是从教头等管理层提拔的模式。
三、能力主义(1980-1990)
进入80年代,《教职员信赖》栏被取消,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以终身雇佣和年功序列为核心的日本型管理体系在新经济环境下受到能力主义管理的有力冲击和挑战,教育管理也开始逐渐接纳能力主义。如何具体确立校长资格标准始终未被确定下来,转而只能依靠校长直属上级(教育长)经验性地(主观性)、简单地(片面性)、抽象地(黑箱操作)进行判断。在一长制的任命体制下,上级管理者的随意性被肆意放大,而能力主义的初衷却反遭背弃。
四、自律经营(1990-2000)
进入90年代,面对泡沫经济的破裂和长期经济不景气,日本不断追求经济运营以及对其提供支持的社会运营系统的根本变革,而“地方分权”和“规制缓和”成为社会运营系统变革的核心与关键。在这场变革中,学校自律和教育经营成为基础教育改革的主旋律。中小学管理从他律转向自律、校长的理想形象从行政管理者转型为自律型经营者成为时代所需。
五、参与性运营(2000以后)
进入20世纪,在地区社会协议下实现学校经营的自律型校长形象进一步得到强调。中央教育审议回答申《关于今后地方教育行政之理想(最终报告)》(1998年)确立了未来教育的三大支柱:教育行政的地方分权化、学校的自主性和自律性的确立、居民参与学校运营。可见,教育行政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缩小国家和都道府县权限、扩大市町村等基础自治体的裁量权,与此同时促进教育委员会将权限转让给学校,以此确立学校的自律性并发挥校长的领导力。在参与性运营被空前强调的环境下,以往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的校长任职前提被打破,修订后的《学校教育法实施规则》放宽了校长录用资格,允许录用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人士”,以期革命性推进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并同时从社会管理界寻找领导精英。
[启示建议]
日本校长任命变革能够为我国校长任命带来一定启示。
一、任命权限
日本有教育委员会掌握校长任命等学校人事的传统,这点很近似于我国现状。不管在日本还是中国,教育主管部门控制任命权限势必削弱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地区居民的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学校自律、地区居民参与相背;不仅如此,校长人事或成为政治战场,于是普通居民、学校教师连知情权都难获保障,校长人事成为“黑箱”,既远离了教学现场,也远离了地区社会。但国际上,将任命权限交由教育主管部门以外单位或个体的情况尚不多见,这或与基教的公共属性存有密切牵连。而在任命权限没有根本变革的前提下,扩大知情权相比决定权而言恐怕更具现实性。另外,提高任命权者的素养和能力也是提高选拔公正性和公平度的必要条件。
二、任用制度
任命权限的归属并不必然性地决定任用制度,美日中等各国校长任命权限虽基本同属地方教委,但任用制度却截然不同,即为明证。通过任用制度的改革能够有效扩大知情权,委任→考任→招聘是一步步提升选拔性、吸引社会参与并籍此增进学校人事公开的方法。集权制国家较多实施委任制,我国受过往体制影响,委任制仍是当前主流任用制度,但委任制下校长的能力素质最易遭致怀疑;美国在校长任用上始终贯彻招聘制,公开程度高、选拔性强,不过这需要与行政分权体制、校董会制度、校长职前培养模式和校长人才库等相互配套,于我国现今地区社会而言尚不具备相关条件;日本则是比较典型的考任制,与我国一样虽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校长职前培养,但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对候选人资格、选拔程序加强管理,综合考察候选者各方面素质加强校长任命管理,相对而言于我国更具借鉴意义。
三、考核项目
知情权的扩大(公开)并不一定相应带来公正,公开而不公正的校长任用更易受到诟病。随着地区、教育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更新选考内容,不管是中国或是日本的教育界,都在谋求通过设计更适切的考核项目择才。譬如日本关于校长形象和校长力的探讨(这场探讨也可看作是对国家放宽校长资格的反动)及我国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研究等。当前,需要通过考核项目发现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具备作为一校之长所需具备的本质能力。近些年来,日本教育研究界倾向于从使命感与责任感、学校前景勾画、组织环境建构、教职员培养以及与地区居民和教委协调等五个方面定义理想校长,其积极方面可供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在校长任用时参考和借鉴。
怎样合适地任用校长,校长究竟应该是行政校长、经营校长、社区校长抑或是其它?那些探讨校长必备能力的书刊比比皆是,每一本仿佛都可以列出一长串差不多的校长必备能力、特质、素养和经验,然而,这些似乎同其他行业领导者素质要求并无二致。就根本而言,校长素质的探讨不应当脱离基础教育这一大环境。美日等国近来倾向于将所有的校长力置于提升“学校力”或学生“学力”的框架下实施对策性研究,其背后的公理便是“判别校长力应以是否有效改观学校或提升学生学力为准绳”,笔者认为这也应当是每位教育领导研究者所必须谨守的观念。同样,是否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学校力及学生学力也应成为现实中各地考核任用校长的上位标准。
(李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