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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的安全由谁负责

发布日期: 2014/07/16      浏览次数: 52  


 

学生在校的安全由谁负责

案例陈述

2006年的一天中午,毕业班的春阳在操场上和同学打闹,在别人的追逐之下疯狂地向教室里跑,碰巧同正往教室外走的冬雪撞了个正着。冬雪当时就仰面倒在了地上。老师和同学把冬雪送往村卫生所,医生诊断其为腹部肌肉挫伤,当即打了吊瓶。冬雪三天未能上学,医药费花了290元。双方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赔偿一部分医药费。

按常理讲,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事情,学校或班主任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这起事件与往常的事件不同,主要因为:

一、班主任和学校多次强调,不准在课间打闹,谁闹出问题,后果自负。

二、学校要求学生投保,如不投保,与学校签订后果自负责任状。

三、午休时间是学校给师生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归自己所支配。六年级是高年级,同学们应该有自制能力,在这段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应该与班主任和学校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根据以上几点理由,班主任同两位家长多次交谈,并表明,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什么事情都要学校承担,那学校就要破产了。学校据理力争,学校领导又找村治保主任调解。最后,290元的医药费由冬雪和春阳两家按四六分成自行承担,学校未拿一分钱。

案例思考

1.对案例中的事件,学校有没有责任?

2.学校免除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3.学校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学校管理需要做哪些改进工作?

4.学校如何加强学生的人身安全工作?

案例分析

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人身伤害的原因越来越多,要求校方赔偿的诉讼也成倍上升,请求赔偿额也越来越大,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生在校的安全到底由谁来负责?学校应对学生的哪些伤害承担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存在很大的分歧。该案例就是一起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案件,我们可以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阐明学校应承担的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比较频繁,其原因呈多样化趋势,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比较滞后,导致实践中审批此类案件的标准各异,审判结果也大相径庭,社会效果也不一样。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应根据伤害发生的不同情况,依法确定责任承担者。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针对学生伤害事故,国家特别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对在校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的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第十条还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中冬雪受到人身伤害的主要原因是,春阳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校园打闹。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春阳是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那是不是就意味着该校没有相应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倘若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未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校若有上述行为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学生事故损害的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方面学校应做出哪些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可以看到,在案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在未成年学生的保护中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广大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应特别注意学校的安全管理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班主任、任课教师在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建立并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开展安全教育。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通过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教育的方式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把安全知识的学习渗透到教育、日常活动、社会实践、节假日活动中。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组织各种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各种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包括寄宿生的安全管理、学校运动安全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

学校的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学校领导应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革创新,建立适合校情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抓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

(来源:程凤春 主编:《学校管理的50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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