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自主权本质解读
黄文浩
摘要:专业自主权之存在是为了防止教师的正当专业权利被侵犯,促使教师更好地教学与学生更好地学习,其本质上是义务性和公益性的权利,是“权”与“责”的统一体。同时,也要求教师能合理使用专业权利,防止专业教育权利滥用。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学生学习权具有一定的互惠性,教师通过促进学生学习权来实现专业自主权,专业自主权也要求教师与其它社会主体和谐共处,它存在于教师集体与个体专业权利之中。
关键词:教师专业自主权;再定义;本质解读
总结:
一、专业自主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基于教师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它反映了教师的职业活动特征,它要体现教师专业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其他任何职业权利一样,都是非绝对性的,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专业自由,如同密尔将自由内涵表述为“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实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二、专业自主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教师专业自主权作为一种“职业自由”,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由和责任的统一”,应该说,这是常理要求和普通逻辑。但“权利”与“义务”之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体”依附关系,其自身存在辩证的关系。“自由是德性的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德性。同样,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有义务的教育主体,也必须有比较充分的教学自由。”如果教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话,那么他们的行为必须是自由、自愿和自觉的;如果他们的行为是被迫的,他们就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给教师以专业自主权利,是为了教师可以更好承担起专业的义务或专业伦理;如果要求教师承担起专业义务或专业伦理,就必须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
三、专业自主权:主体与主体的共存
首先,教师的专业自由不应妨碍或剥夺学生的主体权利。教师专业自由与学生学习自由本身就是一体两面。其次,教师专业自主权不应阻碍其它教育主体的合法权利。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要与其他教育主体(教育管理者、决策者、实践者)和谐共处,教师发挥专业权利也不妨碍与剥夺师生之外的教育主体的合法工作权利,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也应与其他行业的个体人和谐共处。
四、专业自主权:集体与个体之间的融合
教师专业自主权不全是教师个体的“私权”,也不全是教师集体的“公权”,它是教师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融合体。
出处:《江苏高教》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