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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践尺度

发布日期: 2014/07/26      浏览次数: 26  


 

 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践尺度

林成堂 江玲

摘要: 社会对教师专业自主权持有封闭性、占有性与绝对性等片面认识。构建专业自主权的实践尺度,正确认识其本质属性,有助于教师更好地行使专业权利与履行专业义务。教师专业自主权应是权与责的统一,体现专业权与责的平衡; 兼有集体性与个体性、手段性与目的性; 是一种与其他主体对话、共存、协商、互惠的专业权利。

关键词: 教师; 专业自主权; 实践尺度

总结:

一、教师专业自主权是专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专业自主权的权利与义务一体性是教育活动特征所决定的。首先,教师作为职业人,要受到职业道德或专业伦理的制约。其次,在课堂,教师作为教育活动的舵手,要受到教育规律制约,因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存在本质联系,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思维的领域,教学是这三个领域规律并存,且相互影响的场域,教学各要素是按照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 或自为规律) 以及思维规律相互作用形成整体效益的。”⑤另外,教育活动的不确定性需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教师专业自主权是专业责任与自由的平衡

专业责任与自由的平衡指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责任度”与“自由度”既互为条件,又始终存在着张力,且教育系统的内、外部力量促使两者保持相对的平衡。首先,教师的专业自主权的“责任度”与“自由度”之间不是简单的“叠加”或“单向”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另外,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责任度”与“自由度”还必须保持其“合理张力”,实现“平衡”。在教育实践中,教师专业的权利与义务不可过度偏向两者中任何一方,任何一方“过重”或“偏

轻”都不利于师生的主体性发挥相反,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责任度”与“自由度”若处于“平衡”状态,则最有利于教师与学生的发展。

三、教师专业自主权是主体与主体间权利的互惠

教育系统内的各主体是一种互惠关系,它是由不同主体相互依赖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因为,任何主体的发展有赖于其它主体的发展,且“相互倚赖是普遍的”明乎此,教师专业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具有互惠关系的观点便顺理成章了。当然,下述论证仍有必要。一是“受教育的自由和教育的自由是一个整体: 一旦损害了其中的一种自由,也就牺牲了另一种自由。”瑏瑢二是强调教师专业权利的目的是要“共同”维护师生的利益,促进教育的发展。三是法律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利的目的是在教育教学中更好地保障学生权利,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发展,由上可知,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是一种互惠关系。互惠的理想体现是“共进”,互惠的最低要求是“互不侵犯”。也就是说,首先,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不应阻碍或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其次,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提升与发展,绝不是靠削弱学生教育权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来实现,而是以丰富与支持学生或其他主体的权利,来发展自己的专业权。

四、教师专业自主权是集体与个体权利的结合

教师专业自主权既是个体权利的表现,也是集体专业权利的彰显。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首 先,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是相互依存的。其次,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是相互促进的。当然,融教师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于一体的教师专业自主权,既不是纯粹个体的“私权”,也不是纯粹集体的“公权”。

五、教师专业自主权是目的与工具属性的合一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一种工具( 手段) ,同时也是一种目的。作为手段,每一个体或集体都必须借助它来提升专业水准,实现其专业使命。作为目的,专业自主权给每个教师提供“选择自由”、“平等对话”、“话语共享”、“反对霸权”的可能,让教师自尊地从事专业活动,更好地追求自我实现与完善。

出处:《华东师范学报》第29卷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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