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律文本分析与问责法制的完善
田宝军,卫守宇
摘要:我国建立有包括问责主体、客体、内容、方式和结果的完整教育问责制度。但是缺乏异体问责;问责内容层次偏低;缺乏政治责任和道义问责;缺乏科学严密的问责程序。教育行政问责的完善需要进行法制化建设,扩大教育民主参与与监督的力度,完善问责体系与机制,使教育问责常态化、程序化。
关键词:教育问责;教育法律;问责体系;法制建设
总结:1、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化特点表现为:责任标准法定化、参与的民主化、执行的程序化。
2、我国教育行政问责的法制体系不足与完善
(1)从教育问责的主体上看,强调系统内的同体问责,对异体问责,只有原则性的立法规定。
(2)从教育问责的内容上看,我国教育问责内容层次偏低。
(3)从教育问责的方式上看,主要是承担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缺乏政治责任、道德责任。
(4)从教育问责的过程上看,缺乏科学严密的问责操作流程,缺乏程序保障,尤其缺乏科学评估程序,需要建立健全程序法。
(5)从教育问责的后果上看,主要是追究责任,注重惩罚而不注重改进,需要转变理念改进问责过程和问责机制。
(6)从教育问责的制度建设上看,我国的教育问责随意性较大,需要制度化、常态化和法制化。
出处: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