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专业研究生编著出版国内首部教...
胡仲勋近期所发表论文
2012年出版著作
2012年发表在CSSCI期刊论文简介
中心2011 年科研成果盘点
 
  

大学生自杀事故中高校的注意义务

发布日期: 2014/08/11      浏览次数: 27  


 

大学生自杀事故中高校的注意义务

葛建义

:作为群体性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者,高校依法应对大学生自杀事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学生、家长对高校安全性的合理信赖和高校履行社会责任是这种义务的法理来源;确定高校注意义务的内容可以借鉴英美侵权法中的“合理人”标准,考虑事故损害的可预见性、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规范要求等因素确定。高校应当建立预警机制,及时筛查发现自杀高危学生;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采取心理干预、尽力消除或缓解引发学生自杀的因素、联系学生家长和社会力量提供帮助等危机干预措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自杀学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大学生自杀

总结:本文认为,高校对学生自杀事故应当承担以下三方面的注意义务:

1、  建立预警机制,及时筛查发现自杀高危学生

2、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进行危机干预:心理危机干预;高校应当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消除、缓解引发学生自杀危机的原因因素;是高校应当联系和协调学生家长和社会力量共同对自杀高危学生提供帮助。

3、救助义务

出处:中国青年研究,20142


Copyright © 2013  Center for Educational Leadership,SHNU. 现代校长研修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桂林路100号 邮政编码:200234    TEL:021-64324185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