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自治的权利边界与法律保障
祁占勇
摘要:赋予高等学校学生自治权是高等学校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从培养具有民主、科学意识的现代公民角度出发,学生权利结构不仅应包括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所列举的权利内容,而且应通过修订《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规定,增加学生的学习自由权、校务参与权、有限自治权等权利内容。但受根深蒂固的特别权力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我国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认识比较模糊。要彻底剔除现有不合理制度的安排,应在坚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基础上,从修订或制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健全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完善高校学生法律救济渠道等层面保障高校学生自治权。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自治权;学习自由权;校务参与权;有限自治权;法律保
总结:结合我国教育法律的实际,本文认为,判断高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应是:
1、如果学生受到的处理决定足以影响其获得或失去作为学校成员这一特定的身份,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2、对学校为达到特定教育目的而在自己日常管理中做出的必要安排且没有影响学生获得或失去其作学校成员的特定身份,不适用行政诉讼,属于高校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申诉处理机关针对它们的处理决定,应视为终局决定。
出处:高等教育研究,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