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就是“一长制”一兼与萧宗六教授商榷
黄兆龙
摘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校长负责制虽对学校管理起了统一意志、统一计划、统一监控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校长负责制的“福特主义”本质属性与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客观现实的矛盾日益突出,学习型组织与等级结构体系的矛盾也日渐显露。因而,现在有必要对校长负责制重新加以审视。笔者试就这个问题谈些不成熟的看法,并与华中师范大学萧宗六教授商榷。
关键词:校长负责制 ;“一长制”; 学校领导体制; “鞍钢宪法”;
总结:文章主要通过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 校长负责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校长负责制的实质和理论基础是
列宁所倡导的“一长制”。
2. “四要素”不是“一种新型的学校领导体制”:“四要素”中删去了智囊
审议系统,既是一种遗憾,更是留下了“校长说了算”和决策缺乏民主性、科学性的重大隐患。
3. “‘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的启示
“鞍钢宪法”对现代学校领导体制改革是有指导价值的。要将“鞍钢宪法”
运用于学校管理之中,就要从学校领导体制中摒除以“泰罗制”和“一长制”为理论根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政治体制需要的“校长负责制”,走“领导集团化”和“领导民主化”的道路,建立一种能使集体领导、参与领导和个人负责有机结合的,能使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和智囊审议系统形成回路的新的学校领导体制。
学校领导体制的变革,必须以转变学校经营机制为基础。只有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才能理顺学校领导体制中的各种关系。
出处《中小学管理》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