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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纠纷的司法解决途径探析

发布日期: 2015/05/24      浏览次数: 83  


 

 罗了一

摘要:教育纠纷是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与教师或学生发生的争议。以是否侵害教师和学生的公民基本权利为标准,可以把教育纠纷分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纠纷和影响教师和学生一般权利的教育纠纷。根据宪法的人权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应当把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仅影响教师和学生一般权利的教育纠纷,可通过教育法规定的申诉制度解决,这是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和正确解决教育纠纷的合理途径。

关键词:教育;纠纷;司法;解决途径

总结1.教育纠纷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类型划分。根据教育纠纷涉及的不同主体,可以分为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和学校与学生的纠纷。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包括教师因职务聘任、专业职称评审、科研及学术评价、教师奖惩和培训等与学校发生的纠纷;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主要包括因学生的学籍管理、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违章违纪处分发生的纠纷。根据教育纠纷所影响的教师或学生权利的种类,可以分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纠纷和影响教师和学生一般权利的教育纠纷。前者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后者主要涉及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一般权利。

2..依照我国现行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最终都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的权利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没有任何障碍。但是,教育纠纷能否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仅理论界存在争论,而且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 项规定也直接从立法上排除了司法介入的可能。在实践中,尽管有的人民法院受理并判决了一些学校发生的教育纠纷,但更多的教育纠纷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为理由驳回。

3.根据教育纠纷是否影响到公民基本权利为标准,把教育纠纷分为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与影响教师和学生的一般权利的纠纷。对于那些只影响教师和学生一般权利的纠纷,无须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只要适用教育法规定的申诉制度即可;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纠纷———如开除学生学籍和剥夺学生学位的处分引起的纠纷,涉及教师和学生从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这样,既对教师和学生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育纠纷中可能遭受的损害提供了司法救济,同时也可以避免由此引起诉讼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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