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爽
摘要:为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及其公共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高等学校应具有开除学籍权。作为一项具有惩戒性质的公权力,开除学籍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这一自由权利的暂时限制,但非剥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设定高等学校的开除学籍权,是不恰当的,应由基本法律进行规定。建议修改现行立法,在《高等教育法》中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关键词: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权;受教育权;法律保留原则
总结:1.为保证高等学校充分发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公共教育功能,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开除学籍权:一方面,高等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其正常运转必定依赖于自身内部秩序的维持。另一方面,高等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其任务不同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
2.从我国教育法治的进程来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的法治原则在教育界实施的时间并不长,教育行政机关和高等学校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以往“管理至
上”、“权力本位”的思维方式,在学生权利保护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因此,在这一领域引进和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对学生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3.开除学籍是通过改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使学生丧失在此学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来达到教育目的的处分形式,是程度和影响最为严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