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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契约关系下大学生受教育权探析

发布日期: 2015/05/24      浏览次数: 86  


 

 杨春桃

摘 要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需要重新审视。特别是教育成本补偿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机制的实行,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正逐步从“特别权力关系”向“教育契约关系”演变。因此,基于师生平权理念,从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层面,把高等教育法律作为一种固定的程序规则,使其成为高校行政权力的控权机制,同时健全大学生权利诉求程序性保障机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 : 教育契约 受教育权 程序保障

总结: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权利意识开始觉醒,越来越多的高校因涉嫌剥夺大学生基本受教育权而被推上被告席。现代法治社会应借助于法律这架天平来平衡高校与大学生两类教育主体的关系, 真正实现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向“教育契约关系”的转变,构建和谐校园。

2、高校侵犯大学生受教育权主要涉及以下权利。(一)侵犯大学生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及公正评价权等受教育请求权、(二)侵犯大学生的受教育自由权、(三)侵犯大学生受教育诉权

3、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一方面需要大学生积极维权,而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树立教育契约平权理念、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寻求权利诉求程序性保障机制来保障大学生的主体权益。

                                            出处: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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