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林 龙
摘要 : 随着高校聘任制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 , 教师聘用合同纠纷增多 , 纠纷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在对几类相近合同比较的基础上 , 提出了界分聘用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三个区分度递进的标准 — — — 抽象合同内容、 主体适格和签约履约 , 阐述了聘用合同与雇佣合同产生的时代背景、 立法思想、 基本特征、 法域归属以及法律适用的区别 , 明确主张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 并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化的现实基础、 合同理论、 合同立
法和历史必然等方面 , 提供了立法、 理论与实践的根据。
关键词 : 聘用合同 ; 行政合同 ; 雇佣合同 ; 劳动合同
总结:第一 , 劳动法是一部充分体现国家干预 ,偏重保护劳动者、 其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例如 , 《劳动法》 第 31 条规定 , 除程序外 , 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相反 , 劳动法对雇主解除合同作了较多的限制。第二 , 聘任制下的教师权益需要劳动法保护。在聘任制实施的过程中 , 教师
落聘、 转岗、 分流、 缓聘、 低聘、 辞退等都需要劳动法的调整与规制。
第三 , 只有将聘用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 , 教师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确立 , 其择校权、 辞职权才能真正实现。
出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