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星系与宇宙学半解析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2008-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03年),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国家和有关部门依托上海师范大学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是国家及地方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支撑,是组织高水平科学技术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战略,面向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获取原始创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学校作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实验室制定中长期发展计划,并对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监督,主要职责是:

1.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所遇困难与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科技处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

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总工程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提供重点实验室必要的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在人才引进与职称评审、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面提供倾斜政策,鼓励校内相关学科的专业人才在重点实验室与院系之间合理流动。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1.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2. 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采用多种形式和方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学术队伍。

3. 积极开展创新研究,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积极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4. 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5. 重点实验室紧密联合相关学科和院系(所),与相关学科与院系(所)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6.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科研资源,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力求最大限度地向校内外开放。

7. 加强建设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扎实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工作,及时向学校提供实验室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推荐,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具体情况,设立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以及专职秘书,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仪器运行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总工程师,由实验室负责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和聘任,聘期与重点实验室主任聘期同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与上级部门颁发的管理条文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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