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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发布日期: 2013/11/04      浏览次数: 94  



初三学生晓纬在体育课跳高测验时右胫骨上端粉碎性骨折,两次手术,光医疗费就花了近4万元。期间,学校支付了1.8万余元。后来晓纬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但校方表示学校已经尽到责任,不肯再支付费用。无奈,父母只能以晓纬的名义把学校告到法院。他们认为,晓纬在学校安排的跳高中受伤,学校该负全责,要求学校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学校对此是否担责?法院会支持晓纬的诉讼请求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如果受到损害的是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当担责;如果受到损害的是10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教育机构被证明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其次,若未成年人在校园受到的人身损害,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的,应当由该侵权人承担责任。此时,如果教育机构被证明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当侵权人赔偿不足时,教育机构应当补充赔偿。再次,如果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和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那么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校方有无责任需要考虑以下几点。一,跳高测验是否符合教学大纲;二,学校有没有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三,事发后学校有无及时救助。法庭查明,跳高测验是该年级教学大纲规定的必选项目,学校没有突破教学范畴;晓纬跳高时,有体育老师在场保护,翻越栏杆后,晓纬也跌落在学校提供的海绵垫子上,学校尽到了保护职责;晓纬受伤后,体育老师及时联系救护车并通知家长。总体上看,学校在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上尽到了合理义务,对晓纬受伤没有过错。同时,晓纬在事故中也没有过错。因此,法庭在核定赔偿金额后,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学校承担35%的责任,赔偿晓纬7万余元。

来源:新民晚报 20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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