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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义务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发布日期: 2015/05/24      浏览次数: 70  


 

 雷扬    赵海涛

    摘要: 义务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权兼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虽然义务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愈加浓厚,但是其自由权性质也应当受到重视。义务教育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教师与家长三方共同行使相应的义务,但家长的选择权应当受到尊重。宪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义务教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 义务教育权;自由权;社会权

总结:1.义务教育权本质上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自由权性质不容忽视,国家应当尊重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自由权,确保义务教育的独立性与科学性,保证旨在帮助适龄学童人格成长与促进社会进步的教育事务不附属于任何政治战略,以更好地保障适龄学童的独立成长和全面发展。

2.家长与国家共同承担教育义务,能保障适龄学童的义务教育权得到实现。

3.如何有效遏制适龄学童辍学,地方政府不应利用法律惩罚家长,而是应当积极履行自身承担的教育义务,认真制定教育政策,妥善安排教育经费,努力培养师资力量,加快建设教学设施,保障实施义务教育的一切外部条件,使适龄学童能够按时接受免费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家长对于适龄学童义务教育权的认识, 督促家长认真履行教育义务,维护适龄学童的义务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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