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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我国受教育权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 2015/05/24      浏览次数: 97  


 

     

摘要:由于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实际影响,受教育权在中国长期没有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取得突破,受教育权逐步进入行政诉讼。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支持,受教育权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因此,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列举受教育权,并界定受教育权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受教育权; 司法救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总结:1.理论界对受教育权是否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存在争议,法院在具体案件上是否受理也摇摆不定,从而对受教育权的充分救济造成不利的影响。

2.关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中国大陆行政法的影响,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大陆并不存在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实践中也没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大陆虽然没有明确承认特别权利关系理论,但是实践中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的巨大影响。

3.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立法模式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受教育权从无到有,获得了司法救济:第一阶段,单行法律列举阶段,受教育权案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阶段,概括加列举阶段,受教育权正式进入行政诉讼。第三阶段,概括加列举阶段的修正,受教育权更加明确地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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