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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7-11浏览次数:696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心理学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上海市心理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德育和学生心理健康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研讨等专业活动,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学会做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利用各高校、研究机构和普教系统的资源,进行必要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为广大民众普及相关的德育心理学知识服务;

2、将心理学、教育学的知识与道德教育的需要相结合,联合会员开展服务于学校和社会的道德教育研究,探索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3、定期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并借助网络、通讯等传播媒介,及时沟通相关的研究成果,以更好地推动德育和学生心理健康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6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民主推荐,报学会批准后产生。每届专业委员会任期为4年。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学会的会员。

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过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同意,报学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提出加入学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学会批准,加入学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学会所有。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定协议,规定上缴学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委员、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的变更,由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由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学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心理学会德育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2019年11月24日



版权所有:上海师范大学 儿童发展与家庭研究中心 Tel:021-64323907-2406  E-mail:shnuchildfamily@163.com